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29条
教育的目的
教育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、才智和身心能力;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;培养儿童相互谅解、和平、宽容、男女平等和友好精神;培养儿童对自然环境的尊重;过有责任感的生活。
◎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:
a)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、才智和身心能力;
b)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《联合国宪章》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;
c)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、其自身的文化认可、语言和价值观、儿童所居国家的民族价值观、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文明的尊重;
d)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、族裔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之间的谅解、和平、宽容、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,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;
e) 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
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23条
残疾儿童
残疾儿童有权接受特别照顾,应确保其自尊,促进其自立,使其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活动。
1. 缔约国认识到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、促进其自立、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。
2. 缔约国认识到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,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,与正常儿童和其照料者的接触,依据申请,斟酌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,提供援助。
3. 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,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,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,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带获得和接受教育、培训、保健、康复服务,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,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、实现个人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。
缔约国本着国际合作精神,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、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,包括散发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,以期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。在这方面,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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